pg电子平台

ABUIABACGAAggNy4vgUop8PShgMw7QM4dw
设为pg电子平台 | 收藏本站

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汇总(截至2015年8月)

作者:pg电子平台投研团队

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发改委系已淡出江湖,证监会系已初步形成,本文将证监会系规则汇总。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

此前,私募基金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管理。划归证监会后,发改委系的监管政策逐渐处于休眠状态,虽然尚未被明文废止,但却在实践中自行隐退。

目前,证监会系的监管规则已陆续出台,本文对此整理汇编,并对主要监管规则简要阐释。更新至2015年8月,蓝色字体的文件为更新部分。

【正文】

一、规范性文件汇总

1、监管规则

文件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文件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文件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文件四:《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日施行

文件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五)、(六)》

文件六:《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

文件七:《证监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履行备案程序》,2015年3月6日

文件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年2月9日

文件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年5月26日

文件十:《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年6月5日

文件十一:《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年7月3日

2、检查、惩处、纠纷调解规则

文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2014年9月5日

二、主要监管规则概述

1、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2、必须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私募基金应当依法备案,备案机关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为//www.amac.org.cn/。

按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私募基金在募集设立后2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备案。

目前,基金也协会一般会在3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公示。

3、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契约制不得超过200人。

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仅限于私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4、严格界定合格投资者,禁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人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文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此类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5、要求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果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上述文件应约定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禁止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禁止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8、允许契约型私募

允许私募基金以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存在。

9、对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对工商注册的名称、经营范围无强制要求

对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规模,不设最低出资额要求。

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时的名称、经营范围无强制要求。

10、基金业务可外包

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可依法外包。

外包服务机构也应遵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

11、建立分类公示制度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对运作不规范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也予以公示,以提示投资者。

12、未经登记备案,不允许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未完成登记、基金未完成备案,不得参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

实践中,参加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投资,也必须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

13、严格禁止并强化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9大底线,13类行为,是私募基金的生命线!

原有“三条底线”:1、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2、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3、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新增“明令禁止”的六条底线:4、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6、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7、不得进行商业贿赂;8、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9、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在新增的六条底线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可细分为13类,分别为:1、非公平交;2、利益输送;3、“老鼠仓”;4、承诺保本保收益;5、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6、不适当地宣传;7、不适当销售产品;8、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9、进行商业贿赂;10、开展资金池业务;11、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12、采用“P2P”方式对外募集;13、采用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上述13类行为是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极易被风控力量薄弱的私募机构忽视的情况,同时也是私募不能逾越的红线,否则管理人极易触犯刑律、深陷囵圄。



                                                                                                        (来源 : PE实务)